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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
2021-11-04 11:24  

山东省财政厅

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

鲁财办发〔2021〕18号


各市财政局、省财政直接管理县(市)财政局,省直有关部门(单位):

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》(鲁政字〔2020〕16号)文件精神,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一、扩大股权投资范围

 中央和省级安排投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,除明确规定扶持方式的外,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,原则上全部实施股权投资管理。主要范围包括:省委、省政府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领域;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;具有引领带动作用、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产业转型升级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区域布局调整项目;其他投向市场领域的项目。

 二、创新股权投资方式

 针对不同类别的财政资金,结合投资对象和项目特点,灵活采取不同的股权投资方式。

(一)直接注资。对于落实省委、省政府部署要求而新设、重组企业的出资,以及重大战略出资,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。注资资金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原则上不予直接收回。

(二)直接投资。对于建设周期较长,后续经营中有盈利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,主要采取直接投资项目公司(基金)的方式,由其为主体开展项目投资。投资期限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,视情况具体确定。

(三)注资引导投资。对于投资规模相对较小、管理成本较高的项目,省财政可注资受托管理机构,由其按协议完成省财政股权投资任务。投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。项目到期后,根据投资协议和工作需要,将财政投资资金用于其他项目。

(四)委托投资。对市场化程度高、管理运营规范、符合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,省财政可委托专业化程度高、业绩优良的投资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。参股期限一般为3-5年,最长可延至10年。

 三、完善收益回报和业绩激励机制

 发挥财政政策激励引导作用,针对不同投资方式,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和管理费,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。

(一)采取直接注资的,被注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,省财政不直接收取投资收益,不核定管理费。

(二)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的,由省财政和被注资受托管理机构约定投资收益,省财政不核定管理费。

(三)采取直接投资、委托投资方式的,股权投资收益可根据投资方式和项目情况,实行约定回报或按投资收益分红,收益按预算管理规定上交国库。同时,省财政按规定对委托投资项目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。

 四、健全股权投资登记制度

 为准确反映股权状况,全周期掌握投资动态,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进行登记管理。

(一)采取直接注资方式的,主要记录被注资企业、注资时间及数额等基本情况。

(二)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,主要记录被投资项目公司(基金)、投资时间及数额、项目运营期限等情况。

(三)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的,主要记录被注资受托管理机构、注资时间及数额、股权投资规模、重大出资任务落实等情况。

(四)采取委托投资方式的,主要记录受托管理机构、资金托管银行、出资时间及数额、占股比例、拟退出时间、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等。

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(暂行)》(鲁财办发〔2020〕10号)与本通知不符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山东省财政厅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1年10月26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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