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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财政厅 关于《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》的政策解读
2022-09-14 08:48  

关于《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》的政策解读

 

一、修订背景

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,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,结合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际,在广泛征求意见后,研究修订《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二、修订内容

《办法》共七章31条。包括总则6条,内容与适用范围3条,监(印)制、申领与发放4条,使用与管理8条,核销与销毁4条,监督检查4条,附则2条。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:

(一)因为停用纸质票据,删除了6条。主要包括:原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票据联次的规定(电子票据没有联次);原第十五条关于错票交回的规定;原第十八条关于手工填写补录的规定;原第二十一条纸质票据遗失的规定;原第二十五条纸质票据核销“核旧领新”的规定;原第十二条办理使用“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”、第十三条“凭证领购”的内容。

(二)新增4条电子票据管理内容。主要包括:

1、第十六条“开具其他暂收款、代收款等其他类项目时,必须在备注栏中明确注明收款项目具体内容。电子票据填开信息含义及内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解释”的内容。

2、第十八条明确了票据使用单位负责向交款人(单位)推送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的职责。

3、第二十一条关于健全电子票据内控制度、按规定报销入账归档的规定。

4、第二十五条关于核销时发现可疑问题处理的规定。

(三)根据上位法规定和电子票据管理实际需要,修改了5条。主要包括:

1、第二条对票据使用单位作了进一步规范,界定为“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发生暂收、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”。

2、第七条调整了票据票面要素。

3、第十七条在删除纸质票据手工填写及作废处理规定的基础上,增加了作废电子票据需在系统中进行冲红操作的内容。

4、第五章票据的核销与销毁部分,考虑到改革衔接过渡阶段仍需对原有纸质票据进行核销销毁,《办法》第二十四条保留但简化了对纸质票据核销销毁管理的规定,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电子票据的核销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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